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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案例

1、案例详情:

(1) 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 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 起诉事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 涉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5) 审理过程:

北京稻香村早在2009年就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最高院先后作出裁定或判决:“标识与北京稻香村公司” 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得注册。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苏州稻香村仍然继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于是,北京稻香村于2015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苏州稻香村在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上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如不责令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6) 审判结果: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称“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2、我的理解:

我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商标注册时间上来讲,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号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图案相同,区别就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一个注册在饼干上,一个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上。也就是说虽然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时间早于北京稻香村,但由于注册商品类型的不同,所以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不构成侵权,是合法的。况且北京稻香村在1997年注册“稻香村”商标时,并未接到异议,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同样没有别他人提出异议,所以我认为“稻香村”商标应该归属于北京稻香村。

2006年,苏州稻香村在“糕点、面包、饼干”等第3006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于2009年核准通过。后来,北京稻香村方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议,认为扇形商标与北稻的1011610号商标“近似”,不予核准注册。因此,苏州稻香村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稻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行政裁定,苏州稻香村的扇形商标不予通过。总的来讲,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在1997年前是有效的,虽然北京稻香村是后注册的,但并没有收到异议,因此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在之后苏州稻香村进行注册时,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我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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