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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2) 被告: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 (3) 起诉事由:侵犯著作权 (4) 涉及法律条款: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 (5) 审理过程: 2007年8月,北大方正以侵犯方正兰亭字库中方正北纬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的著作权之名,将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北大方正增加诉讼请求,将索赔额追加至4.08亿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包含有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的计算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含有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的计算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四、驳回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6705.5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66705.5元,由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万元;审计费人民币50万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万元,由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万元。 北大方正公司、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6) 审判结果: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的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暴雪公司使用上述字体的行为并不侵犯北大方正的相关权利。 下一篇专利权纠纷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