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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案例

1、案例详情:

(1) 原告: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 被告: 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 起诉事由: 专利权侵权

(4) 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 审理过程: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华立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纠纷,始于中国联通推出的“世界风”GSM/CDMA双模手机。而早在2002年1月,华立公司就申请了《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专利。这项专利基本覆盖了GSM/CDMA双模通信产品的主要硬件设计思想和实现手段,属于双模手机生产厂家绕不开的核心专利。

华立公司起诉书称,2006年12月,他们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型号为SCH-W579三星双模双待手机在销售。他们怀疑该款手机可能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于是对这款手机进行了解剖,发现其核心技术果然与他们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

与此同时,该公司又进行了调查,发现仅2006年8月9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星公司就制造、销售该款手机10万部,以每部售价6880元减去成本2500元计算,三星公司为此共获得不正当利益4.38亿元。

于是,华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产品界面演示展现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仍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检测。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术鉴定申请。

(6) 审判结果:

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 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2、我的理解:

我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专利法的第一条就说明了制定此法的目的,即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本案中,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手机制造上使用不同的方法达到了和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技术相同的目的,我认为这种技术创新是值得保护的,本案终审做出如此决断也是符合专利法的制定初衷的。

从公司利益的角度来看,华立公司的做法确实没有问题。在本案中,华立公司在无法得知深圳三星公司手机制作工艺的前提下,根据对该公司手机解刨结果作为证据起诉该公司是无可厚非的,但一审中法院明没有深究其原因,造成了一定的失误。二审时,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所做出的努力,因此我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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