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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国际纠纷案例1、案例详情:(1) 原告: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2) 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3) 起诉事由:损害姓名权 (4) 涉及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5) 审理过程: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至此,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6) 审判结果: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败诉,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乔丹商标系列案”告一段落。 |